商丘市 关于开展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人社函〔2023〕2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商丘市人才生活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商人社〔2022〕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自2022年5月1日起,新引进到商丘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学历证书“双证”,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人员,不含中央和省驻商单位),自缴纳社保当月起开始发放人才生活津贴。

 

二、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500元/月/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人,按年度发放,从审核批准之日起,连续发放3年。

 

三、申报审核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商丘市全日制硕士(博士)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股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无违法违纪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首先进行资格初审,并将拟发放生活津贴人员名

 

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各县(市、区)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要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市、区)人社局,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县(市、区)人社局复审并形成审核情况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直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要出具审核意见并形成审核情况报告,最终将相关资料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3.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审核确定人才拟发放生活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将审核意见及人才生活津贴发放人员名单反馈市财政局。

 

(三)津贴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应享受人才生活津贴人员社保卡所关联的银行账户。

 

四、有关要求

 

1. 人才生活津贴根据人才在商实际服务时间,按年度发放。在商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暂不发放人才生活津贴。本次申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明年可以继续申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开始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5日。

 

2. 2023年7月3—7日集中复审,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个人申请材料复印件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③《商丘市全日制硕士(博士)信息汇总表》(附件2)④审核情况报告⑤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一式三份)。

 

3.人才生活津贴发放工作务必依规依纪进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规违纪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个人有丧失或违背所必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等其他需要取消人才生活津贴发放资格的情形,立即取消人才生活津贴发放资格并停止津贴发放。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单位:商丘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电话:3289823


附件下载:

  1. 1.商丘市全日制硕士(博士)个人信息登记表.docx
  2. 2.商丘市全日制硕士(博士)信息汇总表.docx
  3. 关于开展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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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