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集安市文物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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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根据《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文物博物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全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方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七条 参评上一层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评审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工作任职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条 馆员

 

(一)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相关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51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