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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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群众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全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方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评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七条 参评上一层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评审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管理员
(一)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具备从事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辅导、演出或发表群众文化作品、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一条 馆员
(一)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群众文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
2.能够参与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或培养业余文艺骨干;
3.能够参与完成演出或发表群众文化作品;
4.参与完成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或群众文化各专业门类研究工作项目。
(三)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并指导初级人员开展群众文化工作。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7年。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群众文化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是群众文化专业领域的骨干。
(二)取得馆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策划并参与有较大影响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2.能够编写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
3.能够创作、辅导(导演)文艺作品或完成书法、美术、摄影作品;
4.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群众文化论文、著作。
(三)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人员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
(一)群众文化工作积累深厚,专业能力强,具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工作经验,在群众文化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典范作用,是本地区群众文化工作的带头人。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策划并参与完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2.能够编写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
3.能够创作、辅导(导演)高水平文艺作品或书法、美术、摄影作品;
4.能够撰写高水平的群众文化论文、著作,在群众文化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人员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重大奖项,以及为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9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