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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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助理讲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三)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四)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五)业绩成果要求: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二条 讲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六)业绩成果要求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3.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5.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第十三条 高级讲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四)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五)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六)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七)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4.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参与地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7.参与地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十四条 正高级讲师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四)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六)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七)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4.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6.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7.参与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8.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四章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四)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五)业绩成果要求: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六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四)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五)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六)业绩成果要求: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

 

第十七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三)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5.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八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二)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六)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七)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3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4.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8.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十九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四)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六) 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七)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4.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8.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二十条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扬、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德才情况、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评审通知中明确的网站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推荐单位报送的个人申报材料要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例会。结合本系列评审实际,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根据明确的评审规则和办法,对参评人员进行分级分类评审。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委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公布后,评委会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各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初级职称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