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中省直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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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是传承和发展工艺美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工艺美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工艺美术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全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方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七条 参评上一层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评审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工艺美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三)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二)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十二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六)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六)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第四章 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

 

第十四条 支持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对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工艺美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字)﹝2004﹞38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