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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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是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图书资料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全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方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评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七条 参评上一层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评审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管理员

 

(一)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一条 馆员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7年。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三)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

 

(一)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50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