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1号


各区(园区)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精准性和实效性,发挥培训赋能就创业示范引领作用,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0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原则上参照苏人社函〔2023〕504号目录执行,根据实际动态发布。其中,合格证类培训项目按照当年度《南京市政府补贴合格证类培训目录》执行(2024年第一批目录见附件2)。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紧缺型职工(工种)按照苏人社函〔2023〕504号文中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执行。其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按照当年度《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执行(2024年目录见附件3)。

 

二、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参照苏人社函〔2023〕504号文补贴基准执行。其中,合格证类培训项目按照A类1000元/人、B类800元/人、C类600元/人、D类400元/人、E类300元/人执行。“启航南京”就业指导特色培训按照100元/人执行。符合申领我市当年度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条件的,并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相应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三、按照“谁出资,补贴谁”要求,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在我市申报考核并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无需培训备案申报,取证后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直接申领补贴;纳入当年度政府补贴企业职工培训单位目录的企业(2024年第一批目录见附件4)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需备案申报,企业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交培训课程表、学员名册和培训考核过程性资料等,经所属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息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取得证书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身份对象及申领要求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3〕75号)执行。

 

五、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即我市个人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企业(机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对象、生活费补贴对象按《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执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海智湾”研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中已备案的班级或核发的证书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南京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

2.南京市2024年政府补贴合格证类培训目录(第一批)

3.南京市2024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4.南京市2024年政府补贴企业职工培训单位目录(第一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下载:

  1. 宁人社函〔2024〕1号(含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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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