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州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怒江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和最高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上限。按照《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计算结果保留至元。

 

(二)缴存基数上限。根据怒江州统计局公布数据,2022年度怒江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社会年平均工资为120187.00元,月平均工资为10016.00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0016×3=30048.00元,因此,2023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30048.00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30048.00元的职工,按30048.00元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3004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最高缴存额。2023年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30048×12%+30048×12%=7212.00元.

 

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下限和最低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下限。按照《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计算结果保留至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根据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633号文转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适用地区分类为: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三类地区其他各县。

 

根据以上文件及执行标准我州缴存基数下限和最低缴存额分别为:最低缴存基数:泸水市(含州直)1750元,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为1600元。

 

(三)最低缴存额。2023年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泸水市(含州直)为:1750×5%+1750×5%=175元。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为:1600×5%+1600×5%=16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宜

 

(一)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比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二)符合基数调整条件并通过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审核的各缴存单位,可在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4日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