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工作的通知(截至2月29日)

湘医保发〔2024〕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要求和市州申请,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工作,有效防范未参保缴费群众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经研究,决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窗口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窗口期时间

 

补缴窗口期时间为2024年1月6日至2月29日。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享受期

 

(一)自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湘医保发〔2023〕41号文件规定的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形,参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期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湘税社保缴费·湖南税务(小程序)


相关文章:

  1. 湖南省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补缴窗口期时间截至2月29日 [2024-01-06]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