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费率、待遇享受期、转移衔接)

湛医保函〔2023〕4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医保相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调整为6.2%。

 

二、调整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

 

(一)职工医保按月缴费,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已连续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直接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三、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参保人员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四、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自2022年12月4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除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定外,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职工医保基本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