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辽人社〔2015〕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报省政府批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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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