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截至2024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市、县(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财政补助比例继续按照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于2023年12月底前及时足额到位。

 

二、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集中征缴期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继续分为两档设置: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1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70元/人·年。

 

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分类资助参保。

 

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保费的集中征缴期。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延长集中征缴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

 

1.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等级具备开展门诊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设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业务;参保人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在任何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待遇。

 

2.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照单次10元、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元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0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至60%。

 

3.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除继续保留“不设起付标准”政策之外,统筹支付比例提高至65%;年度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限额)提高至:高血压550元,糖尿病700元。继续落实“长处方”制度,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便捷享受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4.探索推进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用药基层定点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广大农村基层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可及性、便捷性和获得感。

 

四、畅通更加简易、便民的参保缴费渠道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畅通“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参保登记和缴费渠道:

 

1.接续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已参加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包括:“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辽宁移动办税APP”、“辽事通APP”和各委托代征银行除签约扣款以外缴费方式等,下同)自助自愿缴费,毋须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新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居民医保中断超过一年以上,或者从其他类型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或者未就业毕业大学生,或者新生儿),在本市区域内不受其户籍限制,既可在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经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社区(村)、银行等代办窗口进行线下参保登记,也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公共服务平台(辽宁鞍山)个人网厅等渠道进行线上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成功后,即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和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等人员,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办理保费结算。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重要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担负起属地的主体责任,组织各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服务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全面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工作。

 

2.畅通经办渠道,完善参保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跟进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完成经办流程及信息系统改造和调试。同时,积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流程设计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推进实施开通APP自助、网上办、乡村(社区)基层办、委托金融机构办等多渠道办理方式,让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业务,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3.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有利氛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以“全民医保手牵手 医保护航心连心”为主题的全市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作用,全方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栏、新媒体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走进乡村、走进社区、走进校园,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及参保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群众听得懂、弄明白,积极营造“人人参与医保、人人共享医保、人人满意医保”的浓厚社会氛围。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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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