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赣市公管委字〔2023〕8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职工租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按照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申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在租房按年或按季提取基础上,增加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模式。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赣州市户籍或获得赣州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四、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政策不叠加使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