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辽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5年)

辽人社函〔2015〕222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5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900元调整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9.8元调整为10.8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8.6元调整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发布: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