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3〕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各地要按时将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

 

二、更新“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目录。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将430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通过专家评审,将224种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部分谈判转常规乙类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

 

三、加强与门诊慢特病政策衔接。单独支付药品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时,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其他药品继续按单独支付药品政策执行。单独支付药品处方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至“双通道”定点药店,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设置3个月过渡期,2024年4月1日后,对仍未经“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单独支付药品处方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双通道”及单独支付定点资格。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见关联链接)

2.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

3.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

  1. 附件2 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doc
  2. 附件3 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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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