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省公有制经济企业人才基本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范围是公有经济企业,包括国有股份参股企业,不包括中央驻辽公有经济企业。统计报表的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范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中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报表部分(表PM1-PM10),其中《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工勤技能人员分地区情况(中央单位填报)》(表PM10)为中央单位填报, 省内各单位不填报。统计相关资料下载网址为: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jinbaogongcheng/tongjifenxi/smis/

 

三、工作要求

 

(一)报送材料。电子数据刻录光盘(须为核验无误后导出的数据包rdt和excel文档各一份)、相应数据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较大数据变动说明(须加盖公章)各一份,一并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报送时间。各单位请于2024年3月11日前完成报送。

 

(三)报送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坚决杜绝瞒报漏报现象发生。在填报数据时,要认真参照上年度统计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填报,避免出现较大数据误差。

 

联 系 人:刘杰

联系电话:024-22959122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507室(11001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2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