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南府规〔202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实施,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护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建立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完善建立长护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鼓励连续参保缴费。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经办管理与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保险基金对护理服务行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定制城乡居民长护险产品,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为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护险制度政策框架提供“南宁方案”。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二)基金筹集。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接受社会捐助,推动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长护险实行个人终身缴费制。

 

1.在职职工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的方式,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2.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30%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三)待遇保障。

 

1.待遇支付条件。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时,应在南宁市内累计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保费满1年,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2.护理服务范围。

 

(1)护理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与部分医疗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

 

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清单由市医保局负责制定。

 

3.待遇支付标准。

 

(1)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护理待遇标准支付。

 

(2)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天分别为66元、62元、57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计费。

 

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月定额标准均为185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适时将辅助器具使用费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制定。

 

4.待遇计算方式。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评估结论公示后,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长护险待遇支付、长护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机构经办服务费用支出。长护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五)服务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愿意按照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站)、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均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制定。

 

(六)经办管理。长护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委托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支付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为统筹推进我市长护险制度工作,成立市长护险制度工作专班,由市医保局牵头,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南宁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推进长护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长护险制度实施。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筹大局,加强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长护险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长护险实施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和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专项能力考核,指导行业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护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的交互。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协作机制。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退役军人、行政审批、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护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五、其他事项

 

(一)结合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人员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资助,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继续按照南宁市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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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