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潮府函〔201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 号)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210 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2 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
职工的合法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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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