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2024年)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相关内容,现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市直及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2000元调整为2100元,新乡县、辉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00元调整为200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600元调整为180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市直及市辖区月缴额不得低于210元,新乡县、辉县市月缴额不得低于20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月缴额不得低于18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保持不变。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8日


来源: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