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不再执行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因苯丙酮尿症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治疗所使用的是罕见病类特医食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遂医保发〔2021〕6号)文件。

 

二、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积极 引导患者参加我市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惠遂保”,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