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 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衢市人社发〔2023〕14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在继续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加快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23〕12号)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就业创业政策优化调整,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我市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优化创业扶持政策。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创业者个人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增加1人每年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给予年租金10%、每年最高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各类创业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导师管理,创业导师从创业导师库中聘任,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前六个月双方确定是否继续聘任。重点人群主管部门聘任的创业导师,按要求结对开展创业辅导且具有成效的,由对应主管部门初核把关并提供申报材料代为申请综合性补贴。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发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脱贫户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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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