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待遇的通知(2023年)

抚医保发〔2023〕1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保障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各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2.单独建立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高血压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00元/年,糖尿病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年,不设置起付标准,“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5%比例报销。

 

二、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

 

202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人85元,起付标准为普通居民11000元、困难群众55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