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明确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和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2024年)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和《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我市结合实际,组织对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9个乙类原100%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明确24个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后的项目及个人先自付比例见附件1。

 

二、将我市普通病房床位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最高费用限额标准调整为45元/日,涉及调整的床位费项目见附件2。

 

三、为方便异地就医结算,对我市未定价的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暂定为20%。待市定价发文时,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周边地市比例、临床使用情况等,同步制定乙类个人先自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调整、明确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汇总表

2﹒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项目表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

  1. 调整、明确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汇总表、调整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项目表.pdf

来源: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