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临人社字〔2023〕7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规定调整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24年1月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现行的8.2%调整为9%。

 

二、提高重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结合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和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持续抓好政策落实和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各项权益。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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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