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2023年)

长医保发〔2023〕3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保障功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57号)有关规定,针对我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低于省内平均水平等问题,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7万元提高到8万元。

 

本通知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