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关于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告(2024年3月31日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2023年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2024年3月31日后缴纳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除缴纳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本金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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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