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1号)转发给你们,并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不再实行产前检查门诊和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定额报销,统一执行赣医保字〔2023〕41号规定的生育门诊报销政策,生育门诊报销封顶后参保女职工可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2.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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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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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