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转发《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此次修订的2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技耗分离的要求,全部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计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严格执行“零差率”价格政策。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倡导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

 

3.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相关文章:

  1. 江西省 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2023-11-30]
  2. 江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2023-11-30]

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