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3号)等基础上,就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为: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失能等级评估为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

 

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C、D、E、F、G级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同时满足其他待遇享受条件时,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二、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

 

(一)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

 

(二)机构上门护理。同原居家上门护理;

 

(三)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参保人变更待遇享受方式。

 

三、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护理服务项目

 

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项目分6大类共28项,详见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附件1),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见附件2。

 

五、视同缴费年限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中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退费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退费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一)死亡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二)重复缴费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可以在当年结束后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

 

(三)退休后多缴费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可在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申请退还自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当月起个人多缴纳的费用。

 

(四)经办过程中发生的多缴款处理。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办理退费。

 

七、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

 

(一)加强承办机构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完善承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承办机构在政策宣传、评估受理、评估组织、时效把控、日常巡察、动态管理、护理质量监督、主动创新等方面的承办效果。承办机构应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待遇享受方式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实施指导和监督;通过与个体护理人员签订相关管理服务协议的形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个体护理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二)加强定点机构管理

 

市医保部门完善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护理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模板。

 

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三)加强经办服务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制定全市统一的护理质量考核管理细则。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和定点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推进管理服务标准化、制度化。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2.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服务结果其他要求:1.护理服务记录完善、详实;2.护理对象和家属满意;3.做好护理服务对象安全防范,特别是防坠床、跌倒,吞咽障碍等安全风险防范,无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4.针对护理对象需求合理规划护理时间,做到间隔合理、实施有效;5.机构上门护理服务过程中,做到耐心指导;每次上门护理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上门间隔时间合理,原则上月内均匀分布;单个项目频次大于附件2要求频次时,可以附件2的频次为准,因此导致的总服务时长低于附件2要求时,可根据护理对象需要,通过增加服务项目的方式达到附件2对时长的要求。

 

附件2: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

 

1.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由8+8构成,第一个“8”指的是8个必选项,由个体护理人员提供服务;第二个“8”指的是在剩余20个“可选项”中选择8项,由护理机构提供服务,构成16项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其中机构护理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10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6次。

 

2.重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由6+12构成,“6”指的是6个必选项,“12”指的是在22个“可选项”中选择12项,构成18项重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12次。

 

3.重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由8+12构成,“8”指的是8个必选项,“12”指的是在20个“可选项”中选择12项,构成20项重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

 

4.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6项,其中3项由个体护理人员提供服务;另外3项由护理机构提供服务,构成6项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服务项目。其中机构护理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4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3次。

 

5.中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7项构成中度失能人员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每月总护理时长不低于8个小时,上门频次不低于5次。

 

6.中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在28个项目中选择8项构成中度失能人员机构集中护理服务项目。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