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关于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67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

  1. 梅市人社〔2023〕85号 关于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pdf

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