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工作,规范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起并在贵州省慈善总会冠名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撬动,以贵州省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省级公益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省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贵州省户籍,并在贵州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其他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可视情按“特事特批”“一事一批”办理。

 

援助关爱对象主要分为资助困难对象和褒扬激励对象两类:资助困难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困难对象的范围原则上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褒扬激励对象适用于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

 

第四条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成立“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运行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联合办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贵州省慈善总会、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起的公开募捐。

 

第六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以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贵州省慈善总会和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合开展公益活动,所募资金进入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基金开展互联网募捐,由贵州省慈善总会依法、合规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所筹款项规范有效使用。

 

第八条 财政注入资金、其他资金、劝募的其他大额线下捐赠及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贵州省慈善总会指定账户,贵州省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按照要求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贵州省慈善总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贵州省慈善总会

开户行:贵阳银行市北路支行

账 号:13470123730000027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基金开展帮扶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结合基金开展帮扶援助、褒扬激励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的适用情形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基金资助和褒扬适用情形和标准如下:

 

(一)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变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阶段性困难的,视困难程度可给予其2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或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可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原则上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情况可给予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情况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原则上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六)援助关爱对象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各行各业带头表现突出或具有一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的,可给予本人及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慰问。

 

(七)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慈善总会在开展常态化服务联系退役军人、情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援助关爱退役军人系列活动项目中,可从本基金资金中列支,用于慰问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原则上每人或每户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

 

(八)其他可适用于资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逐级报至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审批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其中,帮扶援助主体责任为属地市、县两级或有直接责任单位的,需属地或直接责任单位逐级帮扶援助后,仍存在困难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方可纳入省本级基金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或期间,因故意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或期间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不配合相关调查、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六)其他不适合援助关爱的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援助关爱按照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部门)提出的方式启动。

 

其中,帮扶援助资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逐级报送至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直接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家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按要求填写《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首先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建档立卡情况、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核实。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提出资助标准,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以适当形式反馈申请人。经省级审批纳入资助范围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帮扶援助情况录入“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困难帮扶信息系统”备查。

 

(四)市(州)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予以复核,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并同意县级审核意见的,在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但需改变县级审核意见的,在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第(三)项程序办理。

 

(五)省级审批。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市(州)复核情况后进行审批初核,初核通过符合条件和有关程序的,呈报省基金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慈善总会拨付资金到拟帮扶援助个人指定账户或通过属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上门送达。初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程序退回办理。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初审意见可由其所属单位综合核查后提出,按其单位管理层级横向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核。

 

开展褒扬激励的,由属地县级(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拟褒扬激励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向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结合全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有关情况,可直接提出拟帮扶援助、褒扬激励方案,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类帮扶援助、褒扬激励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突发性事件帮扶援助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及《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资料;受灾照片或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伤病残帮扶援助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及《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医疗门诊发票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就学困难帮扶援助所需资料

 

本人书面申请及《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学费、住宿费缴费凭证或其他证明就学困难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就业困难帮扶援助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及《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各类普惠社会救助相关材料;退役军人失业下岗证或其他证明就业困难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褒扬激励所需材料

 

拟褒扬对象所在地县级(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所属单位(组织、部门)填写的《贵州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审批表》,拟褒扬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及所获荣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全省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其他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援助关爱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省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基金运行

 

第十五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前提下,对基金实现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费使用须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结合实际,基金管理费按照5%的捐赠总额提取。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 贵州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和贵州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保管基金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由贵州省慈善总会按有关规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基金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贵州省慈善总会与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授权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和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1. 《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4-01-10]

发布: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