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年)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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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