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24年1月起执行)


两县医保局,五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调整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1.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0元/年,单次支付限额225元。

 

2.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儿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60%,将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中(蒙)医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0%。

 

二、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水平。

 

1.健全城乡居民“两病”门诊保障机制(以下简称“两病”专项保障),“两病”专项保障独立运行,不再与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组合保障。“两病”专项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将高血压支付限额提高至200元/年、糖尿病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至60%。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落实“长处方”制度,保证药品供应,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便捷享受到门诊用药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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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