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2015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闽医险发〔2015〕57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省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

 

为保证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就2015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0元。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

 

三、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2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