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3〕141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范有序的开展好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要加强系统内的学习培训,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尽快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三、严格依法、规范有序的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一)明确管辖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外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和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职能,落实具体承办工作的机构,配备具体经办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许可机关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按照明确的管辖权限,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统一。

 

(三)规范工作流程。一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州市根据实际需要免费领取,免费发放。三是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省厅围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及材料补正和送达统一拟制了13种法律文书样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统一的法律文书样本自行印制并严格规范使用,各种文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送达申请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一份。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通过制作悬挂公示牌等方式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同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尽快完成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认真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实施办法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实施办法》,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办法》平稳实施,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情况书面报省厅,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从2014年起,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本地区劳务派遣情况年度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省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8日

 

附件:

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样本)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5.劳务派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样本)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样本)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10.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11.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12.不予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1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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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06-20]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