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人社发〔202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业登记工作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失业登记工作,把做好失业登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细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

 

二、强化失业登记服务

 

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要进一步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劳动者信息,严格执行“五个不得”的要求。要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并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做好持续帮扶工作。

 

三、推进业务协同办理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要求,在受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时,一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当月存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要加强失业人员精准帮扶,失业人员线下、线上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所在区、居住地社区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居住地、参保地的顺序用区级账号在安徽智慧就业系统办理失业登记。

 

四、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要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注销失业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利于做好精准帮扶和不影响登记失业人员合法享受待遇的原则进行,对2020年1月1日之前系统中历史遗留的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仍联系不上的,可以注销失业登记;对2020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做好相关记录后,可以注销其失业登记。因特殊情况影响个别登记失业人员待遇享受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登记失业人员待遇得到保障。

 

五、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区要将失业登记有关要求,传达到具体经办人员,加强对经办人员和12333咨询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统一答复口径。要定期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市局将定期调度工作,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指标。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