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集中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长期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根据《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5〕73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6〕28号)、《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6号)、《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通人社规〔2018〕28号),经研究决定,按照“市级统一准入,属地分别管理”的原则,集中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定点数量

 

长期照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长期照护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规定目录内辅助器具租赁和销售服务的机构。

 

本次集中开展定点,拟纳入长期照护保险的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家数不超过3家(同一企业不同分支机构为一家)。

 

二、资格要求及申报材料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南通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至申请之日,在现注册地已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须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养老服务”,“医疗器械或养老用品租赁、销售”内容,申请机构须取得并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承诺企业近3年内在任何经营地无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书。

 

(二)企业在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所属地(7个地区,分别为:市本级、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设有4个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市本级必设),固定办公场所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市本级办公场所面积必须100平方米及以上)。设有辅助器具仓库至少1处,仓库面积必须500平方米及以上,具有回收、消毒灭菌(可与专业消毒灭菌工厂签订服务协议)等能力。须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发票等;消毒工厂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消毒设备购买或租赁协议、清单及发票等。

 

(三)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所属地已设办公场所的,须设有辅助器具展示区,且展示区器具不少于20类。须提供展示区房屋产权证、不少于3个月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发票等(包含在办公场所内的无需另行提供)。

 

(四)有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销售及租赁流程、配送方案、回收消毒方案及人员配置及相应职责等。须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服务目标、服务内容、管理方案等内容的辅具服务方案。

 

(五)单位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员应保尽保。须提供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等。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须提供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企业不得同时为南通市照护保险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或产品目录内的辅具产品的制造厂商。须提供承诺书。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申报定点,应如实填写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申报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服务经验、办公场所和仓库配置、辅具消毒灭菌能力、辅助器具展示区、服务人员保障、运输能力等证明性和承诺性材料,及辅具服务方案等与其他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分别提交,各十份。

 

三、定点流程

 

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自愿申报定点。本次集中定点工作,按下列流程进行,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一)材料受理。申报机构应按规定在受理期限内,递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当日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申报机构应于次日补足,未补齐的,视作放弃申报。

 

(二)材料审核。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纳入现场复核和综合评估范围。

 

(三)现场复核。对照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申报材料不实的,除取消申报定点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四)综合评估。现场复核通过后,组织专家依照综合评估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前3名(评分为80分及以上)入围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拟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名单。

 

(五)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结果在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日。

 

(六)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开长期照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名单。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分别签订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服务协议。

 

四、材料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305办公室。

 

五、其他

 

(一)原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遴选方式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有意愿继续申报定点的,可按本通知申报定点,如未申报,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承诺事项,应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配备到位,未履行承诺,按时开展辅具服务的,解除服务协议,空缺定点资格按得分排名予以递补。

 

(三)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相关监督管理及考核结果与服务派单、费用结算等挂钩,可委托照护保险经办事务受托的第三方(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定点辅助器具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考核、服务的对接、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四)综合评估由评估专家组负责,评估专家组共7人:医保经办机构代表3人(其中市本级1人、县级2人)、民政部门代表1人、卫健部门代表1人、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代表1人、照护服务机构代表1人。具体评估专家从《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专家库》中抽取决定,评估过程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附件:1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点评估细则

附件:2南通市长期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2. 附件1-2.pdf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