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房金发〔2024〕1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中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研究制定了我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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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 102 号)、《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300 号)、《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2〕5 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信管理包括组织管理、用户管理、信息查询管理、异议处理、数据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及监督检查、应急处置、问责等内容。

 

第三条 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心征信管理系统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管理、查询、使用征信的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中心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征信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业务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内审督查科、信息技术科及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心个人征信信息查询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分管征信工作的领导为征信工作第一责任人,征信应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征信工作第一责任人,征信系统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业务管理科职责

 

1.按照征信应用相关制度要求及操作流程,组织开展征信相关业务的培训及指导工作;

 

2.做好中心个人征信信息的用户管理、授权、查询、使用、统计等工作,记载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操作员编号、部门、岗位等)、培训及测试结果、内部追责记录、征信监管部门处罚记录等;

 

3.负责征信异议及投诉的核查、回复及业务系统数据的整改申请、不良信息人工告知等工作;

 

4.督促各分中心、管理部完善缴存人书面授权手续,按征信数据标准要求补全数据缺项、纠正错误数据等;

 

5.开展征信信息查询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信息安全,严禁发生信息泄露、用户账户外泄等事件。

 

(二)分中心、管理部职责

 

1.负责个人客户基本信息、缴存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的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2.按规定查询、打印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3.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知识的宣传;

 

4.受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及本部门异议信息的核查;

 

5.整理、归档和保管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6.做好个人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考核自评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中心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7.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三) 信息技术科职责

 

1.负责组织开发、维护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的程序,确保系统功能安全可靠;

 

2.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负责技术开发和技术测试等工作;

 

4.负责征信用户岗位设置、变更、封存、关闭等事项,做好征信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5.负责制定并落实征信信息安全事件业务系统管理的处置措施;

 

6.负责网络通信安全、数据存储安全;

 

7.承担 GJJ 征信系统的软、硬件资源配置、组织协调个人征信系统运维管理工作,包括网络管理、日常维护、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等,确保征信相关系统稳定运行;

 

8.制定并落实征信信息网络安全的处置措施。

 

(四)政策法规科职责

 

1.负责制定征信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

 

2.负责提供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3.负责诉讼案件和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五)内审督查科职责

 

1.负责对征信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有关规定对征信违法违规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三章 征信用户管理

 

第八条 征信用户必须为我中心受委托银行正式员工,授权用户上岗前应通过岗位培训及资格考试,具备征信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业务能力。所有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前应签署《征信合规承诺书》(附件1)。

 

第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设置实行“专人专户、实名管理”,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

 

第十条 征信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一)管理员用户负责辖内征信用户创建、变更、修改用户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用户密码等。

 

(二)普通用户包括数据报送员、查询员、复核授权员、查询员和异议处理员等。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普通用户,数据报送员不得兼任信息查询员和复核查询员。

 

1.数据报送员负责进行住房公积金征信数据上报,包括报文预处理、报送、上报情况查询等。

 

2.查询员: 根据客户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取征信报告。

 

3.复核用户: 根据查询员提交的个人信用信息相关资料及影像资料申请进行复核,审查信息主体是否同意查询、是否在授权期限内、是否约定用途范围。

 

4.异议处理员:负责个人异议的受理、查询、核实、回复。

 

第十一条 用户管理

 

(一)管理用户的创建、调整

 

管理用户应填写《征信合规承诺书》(附件1)、《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停用)审批表1》(附件2),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业务管理科填写《征信用户备案表》(人民银行提供),报信息技术科完成系统内权限操作。

 

(二)普通用户的创建、调整

 

1.征信用户注册前应签署《征信合规承诺书》(附件1),填写《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停用)审批表2》(附件3),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管理员审核,交信息科完成系统内权限操作。

 

2.普通用户岗位调整或离职、离岗的,应在 2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停用)审批表2》(附件3)及《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4),由系统管理员同意后,信息技术科调整或停止该用户权限。

 

3.管理员用户及查询用户在创建或变更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普通用户应按季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述用户(管理用户、普通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管理科应立即要求信息科关闭用户权限

 

1.用户未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密码,存在账号被盗或借用他人的情况;

 

2.用户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3.用户将查得的个人信用信息非法对外提供或贩卖信息谋取利益;

 

4.其他违规查询、使用、对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用户安全管理

 

1.系统管理员应当加强对数据上报员、异议处理审核员及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系统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2.各用户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 密码管理

 

中心应根据“最小授权”原则分配、创建、关闭征信用户,被授权用户是征信信息保密管理的唯一责任人。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用户名、密码泄露给他人,用户离开时,须事先退出相关系统。严禁设置“公共用户”,中心无查询权限的人员不得借用查询用户的权限进行查询。各用户应妥善保管好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且密码应符合复杂性规定。忘记系统登录密码的,用户填写《个人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表》(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审批同意后由信息技术科执行密码重置操作。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科每年应组织对个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征信用户至少 2 次教育培训。

 

第四章 征信信息查询管理

 

第十五条 查询范围

 

征信查询仅限以下业务背景与约定用途:

 

(一)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需了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需了解担保人信用状况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需了解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机构、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四)对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需了解借款人贷款情况的;

 

第十六条 查询资料

 

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查询业务提供:

 

查询个人征信提供:《个人征信授权书》(附件6)、业务背景资料、身份证件、授权人影像。

 

第十七条 查询流程及办理时限

 

书面授权---查询申请---查询复核----查询审批---征信报告打印---征信报告应用

 

个人征信报告当日授权当日审批当日查询。

 

第十八条 书面授权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前必须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书面授权不限于传统纸质形式。授权书应由本人规范填写、要素齐全,不得涂改。对身份信息、业务背景、查询用途、签署时间等内容均应如实填写。授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授权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文书。

 

第十九条 查询申请

 

受理查询用户在发起征信查询时应审核授权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上传身份证、授权书、业务背景资料、授权人影像等授权资料,准确录入被查询人信息、查询 原因、业务种类等要素。

 

第二十条 查询复核

 

复核员应对受理查询员提交的业务查询申请、授权影像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信息主体是否同意查询;是否在授权期限内;是否在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个人征信授权书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影像是否清晰;上传资料与业务用途是否一致;授权主体及与业务是否一致等内容。

 

复核用户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复核不得早于对其业务准入时间。

 

征信查询用户在进行个人贷款业务贷后检查、管理过程中,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基础数据库查询信用信息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征信报告打印

 

受理查询员对审批通过的个人征信报告进行打印。并确保个人征信报告流转的安全性。个人征信报告只能提供给应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征信报告应用

 

授权约定用途应明确,不得超过业务合理需求范围。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之外的用途,不得违法提供或出售征信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应用征信信息的人员,按照业务必须的原则可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查看应用已查得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应事先取得缴存人同意报送的书面授权,同意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其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书面授权内容可与查询信用信息的书面授权(或业务申请表内查询授权条款)合并列示,相关业务合同中应设计相应的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条款。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客户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提示。

 

第二十四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应通过缴存人留存的有效方式(短信、邮件、信函等)及时告知。告知内容及方式应依法合规,应明确我中心将缴存人不良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内容,并妥善保存不良信息告知情况。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来源)

 

征信异议是指与中心有业务关系的缴存人,认为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公积金相关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征信异议按照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银行受理后下发建议要求核查处理的客户异议,另一类为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户异议。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时限)

 

人民银行转发的客户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2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回复人民银行。涉及数据更正的,应在20日内完成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回复人民银行。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户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业务管理科及分中心、管理部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业务管理科由异议处理员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分中心、管理部由异议受理员负责异议受理业务,不得推诿或无故拒绝客户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是指中心根据征信中心转来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每个工作日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心征信系统,查收我中心待处理异议事项,督查指导分中心管理部按限期完成客户异议信息处理工作。征信异议处理我中心征信系统办理,按照异议受理、异议登记、异议核查、异议更正、异议回复等流程进行。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受理(自接收到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

 

1.缴存人如有异议应到发生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分中心、管理部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分中心、管理部应主动受理客户异议,并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异议核查通知单。

 

2.个人直接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备查,同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 7)。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备查、《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附件8)原件备查,同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 7)。

 

3.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授权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4.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向异议申请本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5.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部门,应确认异议信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部门应按要求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应回复异议申请人。

 

(二)异议核查(自接收异议受理2日内完成)

 

1.核查部门在接收到人民银行或直接受理个人征信异议部门异议核查通知单时,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核查部门应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对异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2.异议信息确实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属于人民银行转来的异议,核查部门应将核查结果上报业务管理科,由业务管理科回复核查结果;属于直接受理的异议,受理部门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3.异议信息确实存在错误、遗漏的,受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填至个人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按要求立即启动异议处理程序。

 

4.信息主体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机构应将个人声明逐级上报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专项领导组审批。

 

(三)异议处理(自收到异议核查5日内完成)

 

1.异议信息的修改(需要修改公积金业务系统数据)

 

核查部门收到异议信息应调查核实异议信息的真实性后,在前台业务系统中直接更正。无法在前台业务系统更正的,由核查部门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附件9)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信息科进行更正。

 

2.异议信息的更正(需要更正征信系统数据)

 

核查部门应出具《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10)、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1)及《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审核表》(附件12),报业务管理科同意,由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信息科操作异议信息的更正。

 

3.更正信息的上报(自收到异议处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技术科安排专人手动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并将上报结果报异议处理员备案。

 

4.确认处理结果

 

核查部门接收人民银行或直接受理个人征信异议,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3)。

 

第二十八条 (异议标注)

 

异议发生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异议处理结束后取消该笔异议标注。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征信查询用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外接存储设备,应确保信用报告各项操作限制在中心内部网络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下载到本地计算机。

 

第三十条 为保障征信信息安全,中心按照“规范查询、二次授权、动态监测、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征信查询信息系统,对征信查询用机进行管理,统一规范管理征信信息查询行为。

 

第三十一条 征信查询信息系统是指设置具有用户管理、二次授权、查询监测及预警提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 查询用户通过与征信查询机进行绑定,依托结算网络查询人行征信;

 

(二) 原则上征信查询机应绑定 IP 地址或 MAC 地址,确保查询用户的操作行为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三) 设置风险指标及监测阈值,出现异常查询行为能及时锁定用户并阻断查询;

 

(四) 记录查询明细,包括查询用户、被查询对象、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征信查询信息系统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允许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的时间段,我中心的查询时间段为法定工作日,时间段为 9:00-12:00、 13:00-17:00。定期检测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段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并及时开展风险排查。

 

第八章 征信档案保存、归档、销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档案是指在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查询授权、异议处理、不良信息人工告知等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资料。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属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任何缴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应用于本文件所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进行非业务需要的复印、拍照等复制行为。

 

第三十四条 征信档案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比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一)业务审批通过的征信资料归档对于审批通过的业务产生的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身份证明等征信资料,各部门应按相关操作规程要求,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进行整理、归档。

 

(二)业务审批未通过的征信资料管理每日业务终了,分中心、管理部对未通过业务审核的被查询人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以纸质版形式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个人信用报告销毁按照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征信系统用户权限维护申请资料原件由信息技术科负责保管。

 

第九章 征信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异常监测预警及处理机制

 

业务管理科与征信应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监测工作。业务管理科按周监测,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大对业务集中办理时间段和征信合规管理重点的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率。对人民银行下发的及日常监测发现的异常查询线索,应从授权、查询、复核、使用等环节与对应的信贷业务进行逐笔核查,对短时高频、查询量超阈值等重大异常查询行为要实时阻断,并立即暂停有关用户查询权限。对经调查确认的征信查询风险情况,应按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转发的异常查询线索,分中心、管理部应在收到《异常查询核查函》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报告业务管理科,由业务管理科负责汇总上报。

 

第三十九条 建立日核查机制

 

每日业务办结后,应整理核查当日查询征信信息相关资料,确保每笔查询符合业务范围,授权书、被查询人身份证明等资料齐全、真实。检查完毕后填写《征信查询使用日核查记录》(附件14),检查人签字确认后专柜保管。对于检查出的违规行为,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业务管理科并组织核查整改,情节严重的,参照应急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受理查询用户与检查人不得兼任。

 

第四十条 建立月度检查报告机制

 

业务管理科、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及时监控异常查询、违规查询、非法提供、违规使用、信用报告泄露等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信息安全情况统计表》(附件15)报告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汇总分析各部门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情况,填写中心《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信息安全情况统计表》(附件15),按相关要求上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季度及不定期自查自纠机制

 

内审督查科会同各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对系统权限、查询、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常规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日常监测发现的风险线索以及异常查询线索,应与对应的业务进行逐笔核实,从授权、审核、查询、使用、存储等环节梳理是否存在征信违规风险隐患。

 

(二)系统权限检查:系统权限与部门申请是否一致,职工权限与所在部门、所在岗位是否一致,离岗人员系统权限是否禁用,职工姓名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等。

 

(三)查询使用及用户管理检查:是否存在无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情况;是否存在先查询后授权情况;查询行为是否为业务需要;是否存在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情况;缴存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查询原因勾选是否正确;授权书与身份证明资料是否一致;资料是否按规定保管、销毁;是否存在将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等。分中心、管理部按季组织开展征信合规自查自纠,于每季初 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做好自查自纠年报,每年12月20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中心成立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内审督查、业务管理、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人员,负责征信信息突发事件的研判、处理、汇报、总结改进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心建立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从业务管理、信息风险防控、信息泄露防控等方面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异常事件、突发事件、重大故障的妥善处置,促进征信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四十四条 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用户名、密码,或因用户名、密码保管不善造成征信信息泄露;

 

(二)因木马、系统漏洞、黑客攻击等技术原因导致征信信息泄露或系统故障;

 

(三)因查得的征信信息保管不善造成信息泄露;

 

(四)因征信信息报送、查询、使用问题导致的集体信访;

 

(五)因征信信息报送、查询、使用问题被起诉。

 

第四十五条 应急响应各部门各岗位员工在征信报送、查询、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向业务管理科报告。业务管理科初步研判风险事件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属于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交由责任部门解决,属于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或无法判断事件性质的组织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通报问题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对事件或线索进行分析、确认,从技术、业务、法律、舆情等方面研究制定处置措施,明确工作清单及责任部门,提交征信信息共享专项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后执行。业务管理科督办工作清单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组反馈应急处置进度,直至事件关闭,形成处置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持续改进将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持续优化和有效落实。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情况,对应急响应的策略、机制、方法、流程等不断完善,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整改,以征信信息安全事件为线索,排查征信信息管理工作并进行优化。

 

第十一章 问 责

 

第四十七条 在征信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其中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还应采取强制减少征信应用部门征信查询用户,暂停征信应用部门征信查询权限等措施,督促其核实原因、落实整改、规范管理:

 

(一)发生征信信息泄露,侵害信息主体权益案件,相关部门或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因征信违规事件导致多起投诉、诉讼,给中心或信息主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三)因征信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瞒报、迟报、漏报重大风险事件或者违规事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发生征信违规事件,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部门被当地人民银行处罚 3 次(含)以上的。

 

(六)对于人民银行检查和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征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等发现的征信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部门 3 次(含)以上督促整改,仍未整改通过的。

 

(七)因征信岗位人员配置不到位,无法落实监管部门征信管理而引发监管部门通报或征信风险事件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对于被强制减少征信查询用户、暂停征信查询权等措施的部门,应立即成立专项整改工作组,明确整改方案及时间要求,对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可恢复征信查询权限。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行为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对责任人停职(离岗)检查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规查询、获取、使用征信信息,违规披露或泄露征信信息,但未涉及刑事犯罪的。

 

2.违规出借本人征信用户信息,或因保管不当导致本人征信用户信息被他人盗用的。

 

3.系统管理员用户违规设置征信用户岗位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征信受理查询、复核用户未尽职审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处理征信异议造成不良后果的;故意篡改征信信息的。

 

5.未按规定保管客户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异议处理资料等征信业务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规使用征信相关系统,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对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7.其他征信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合规承诺书》

2.《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停用)审批表1》

3.《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停用)审批表2》

4.《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5.《个人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表》

6.《个人征信授权书》

7.《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8.《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

9.《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

10.《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申请表》

11.《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调查报告》

12.《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删除个人征信数据审核表》

1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异议回复函》

14.《征信查询使用日核查记录》

15.《征信信息安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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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15.docx

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