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襄高校,大型企业和市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
现将《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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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加快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高质量推进以创促就质效,根据《湖北省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对象名单;
(二)创业孵化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合同,配备较为齐全的公共会议室、培训室、路演室等后勤保障服务配套设施;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注册时间3个月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家;
(四)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5次;
(五)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协助入驻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采取推荐申报、审核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择优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2)《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3)。
2.符合条件的在襄高校、大型企业和市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2)《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3)。
(二)审核公示
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在襄高校、大型企业、市直单位所属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审核,拟定符合条件的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认定授牌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授牌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市级示范基地奖补标准: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含当年新认定的基地)奖补资金。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评估、考核激励;奖补资金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场地、设施建设,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主动为入驻企业及时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便利,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质效,促进入驻企业实体健康发展,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所属入孵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襄人社发〔2021〕121号)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 附件:1.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docx
- 附件:2.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docx
- 附件:3.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docx
- 附件:4.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docx
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