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现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缴费人”)指年满16周岁、已在福建省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未领取待遇的个人。

 

根据相关规定,缴费人不包括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二、参保缴费流程

 

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三、缴费方式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和银行协议扣款缴费等两种方式。

 

(一)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

 

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具体如下:

 

线上渠道包括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税务部门正式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平台等。

 

线下渠道包括办税服务厅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

 

(二)银行协议扣款缴费

 

缴费人选择银行协议扣款缴费方式的,须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扣款账户并签订扣款协议,然后在扣款账户中存入足额应缴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将在集中扣费期内发起批量扣款缴费业务。

 

扣款协议签订渠道包括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以及办税服务厅、中国农业银行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部门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如下:

 

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方式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银行协议扣款缴费的扣费期为费款所属期当年的6月1日至11月30日。

 

五、其他事项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当年度正常缴费,请务必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完成缴费。

 

(二)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可咨询参保地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2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福建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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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