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关于继续开展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推荐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创业工作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按照《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甘财社〔2023〕107)和《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3〕83号)有关要求及规定,将继续扶持补助一批吸纳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陇南市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无失信行为记录。市场主体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三、申报推荐程序

 

1.组织申报。市场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市属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退役证、脱贫劳动力证明等,仅提供对应身份的一种证明即可)、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凭证、吸纳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以上材料申报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后退回。

 

2.初审推荐。县(区)人社局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符合补助规定的,填写推荐表、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附推荐报告及市场主体申报材料报送市就业局。

 

3.复核确定。市就业局对县区推荐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资料将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对拟享受补助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

 

四、推荐要求

 

1.享受补助对象优先推荐获得“创业新秀”、“新锐创客”荣誉称号的市场主体。

 

2.各县区要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条件和标准确定补助对象。如发现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追究相应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已发放的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

 

3.推荐表、汇总表(汇总表须每页加盖公章)、推荐报告及市场主体申报材料请书面报送市就业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王惠玲

联系电话:8211250

电子邮箱:1016124547@qq.com

 

附件:

1.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表

2.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汇总表

 

陇南市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下载.doc

来源: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