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自治州 关于明确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1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退休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也可按其退休到龄月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趸交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符合新人社发〔2015〕113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以按补缴时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在自治州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其他地区发生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来源:昌吉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