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6〕1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2016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过渡性调节金

 

对2016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继续发放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为450元,调节系数为3。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

 

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果当地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市本级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1506 元(含150元/月社区综合补贴)。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201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0日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