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鼓励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0〕100号


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县(区)人社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鼓励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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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鼓励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企业引才用才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优秀专业人才的短缺问题,持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力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 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高端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舟山企业工作,且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专业人才。对具有博士学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注册类执业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薪可放宽至25万元。

 

第三条 企业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按需引进”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紧缺高端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与招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企业紧缺高端人才岗位申报实行备案制。企业需申报紧缺高端人才招聘需求的,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在县(区)、功能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第六条 企业新引进备案岗位所需紧缺高端人才并入职满6个月的,可申请年薪25%的一次性引才补助;对人才集聚效果明显,人才作用发挥充分,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相应引才奖励。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报。企业如实填写《企业紧缺高端人才引进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劳动合同》、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工资发放单等复印件。

 

(二)审核研究。市人社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入职情况、薪酬待遇等情况进行认真查核,并提交市人社局党组会议审议。

 

(三)经费拨付。经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票据凭证,将紧缺高端人才一次性引才补助拨付到所在企业。

 

第八条 强化监督绩效管理。要加强引进人才动态管理,企业要将人才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引才补助等问题并经查实的,应及时收回引才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市本级的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等)。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企业已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按原有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实施期限暂定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