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青岛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青政字〔2006〕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4.8元。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发布:200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