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受委托贷款银行、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发〔2024〕2号)精神,我中心制定了《乐山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政策实施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为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个贷率达到一定水平时,我中心可暂停本政策的实施。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2日

 

附件:乐山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规范我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向在乐山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贷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商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先还后贷”和“商公直转”两种办理方式。其中“商公直转”模式适用于商贷属于市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商行、成都银行、乐山农商银行)发放的,且商贷银行配合参与顺位抵押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遵循《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即配偶,下同)和住房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产权人无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二)发放商贷的商业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

 

(三)该套住房无被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承诺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该商贷但未按时偿还的;

 

(二)该房屋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三)该商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的;

 

(四)申请时该商贷当前逾期的、或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的。

 

第七条 住房处于预抵押期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还应取得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的同意,售房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押期间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年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当前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同时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原购房总价明显高于当前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算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先还后贷”方式。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以下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1)《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3)商贷借款合同;

 

(4)商贷还款计划表(载明商贷余额以及未来3个月的还款计划);

 

(5)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预审。市公积金中心预审并在3个工资日内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意见书》。

 

3.结清商贷。借款人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意见书》之日起3个月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以及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审批。借款人持以下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审批。

 

(1)商贷结清证明;

 

(2)注销商贷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

 

5.后续程序。后续签约、抵押、划款等程序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商公直转”方式。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以下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1)《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3)商贷借款合同;

 

(4)商贷还款计划表(载明商贷余额以及未来3个月的还款计划);

 

(5)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预审。市公积金中心预审并在3个工资日内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意见书》。

 

3.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4.贷款审批。借款人持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文书及承诺书》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审批。

 

5.签约。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6.抵押。市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7.划款。受委托银行将加盖印章的第二顺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移交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以偿还商贷。

 

8.结清商贷。借款人将差额部分资金提前存入商贷银行还款账户,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放款当日办结商贷结清手续。

 

9.注销原抵押。商贷银行在商贷结清20个工作日内,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商贷结清、抵押或注销原抵押等相关事宜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商转公贷款业务,不在受理该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市公积金中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