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鹤人社社保〔2021〕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鹤壁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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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市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七、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下载:

  1. 附件: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docx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