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5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72号)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

 

二、取消部分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地区差价。苏中、苏北、苏南同价(附件2)。

 

三、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3)。

 

四、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一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按照与二类医院比价合理的原则,由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调整。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做好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应对并及时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1. 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2. 2. 取消地区差价部分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3. 3. 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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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