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完善两项补贴政策体系,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制定了《天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民政局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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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1〕124号)等政策规定,为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体系,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度含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对残疾人因残疾产生额外生活支出给予的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对残疾人因残疾产生长期照护支出给予的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适用范围】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所有残疾人,不受户籍地限制,可向任意地乡镇(街道)提出两项补贴申请,由户籍地审核审定、发放补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材料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以及对外地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材料受理、信息推送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既要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完善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平公正、阳光透明,面向社会公开公布政策内容、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公平公正操作,对标精准认定。坚持制度衔接、动态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退。坚持便民利民、高效快捷,深化民政领域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成果,不断简化优化实施程序,增强发放补贴的时效,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职责分工】着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财政和残联配合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合力。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残联共同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下达和监管工作。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定期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对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

 

乡镇(街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调查,对象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入户调查、主动发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六条 【两项补贴对象】按照国家和省上现行政策规定,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既符合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第七条 【择高申领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其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已认定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养老服务或者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退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范围后,才能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八条 【视为符合条件对象】“五七工”“家属工”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金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和遗孀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村干部中的重度残疾人,可视为符合申请、发放护理补贴条件。

 

第九条 【自愿放弃补贴对象】符合两项补贴条件,但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明确表示不愿申请的残疾人,采取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愿放弃书》方式签字确认;因本人失踪、失联等特殊原因无法联系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残疾人,因《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停发补贴后再未重新办证的残疾人,按自愿放弃进行备案登记。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改变放弃意愿,重新获得联系,以及《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注销后重新办证的残疾人,可按程序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条 【特殊类型残疾人】有以下情形的残疾人,不能申请两项或者其中一项补贴:

 

1. 不能申请两项补贴的。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已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注销或者冻结的残疾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均不能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注销后重新办证或者解冻并提出申请的,从新发放《残疾人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信息时间、类别、对象类型补发补贴,但补发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补贴。

 

2. 不能申请生活补贴的。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儿童,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者继续领取护理补贴,但不能申请生活补贴。

 

退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重新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的,不在上述情形之内。

 

3. 不予受理护理补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时未提供领取上述补贴(津贴)情况证明或者不愿配合经济状况核对的,不予受理护理补贴。

 

老年补贴(津贴)不包括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延伸补贴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省上政策调整情况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补贴覆盖范围逐步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逐步向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含以上两个类别的多重)延伸,推动形成面向所有因残疾产生生活支出、照护支出的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指导标准,但低于低保指导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到低于2倍)。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坚持本人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协助申请、主动办理相结合,线下申请与线上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只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不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一)个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任意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任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亲属代为申请。

 

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对待,在原户籍所在地继续领取或者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协助申请。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入户走访调查中,发现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告知相关补贴政策后,在残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自愿的基础上,协助有困难的提出申请。

 

(三)主动办理。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根据残联提供的办证信息,定期与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已保障对象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全面筛查、主动发现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征求残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后,主动帮助办理手续、认定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供养机构申请】在市、县级儿童社会福利和民政精神卫生机构集中供养,且户籍在供养机构驻地的残疾人,由供养机构负责收集材料、统一向驻地县区提出申请;户籍不在供养机构驻地县区的残疾人,由供养机构以残疾人个人名义通过异地“跨省通办”方式申请。

 

第十四条 【本地申请材料】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本市同一乡镇(街道)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折卡的复印件,原则上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纳入低保边缘户、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经办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甘肃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方式核查后,按核查结果将有关信息填写在《天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一并告知申请人《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鉴定换证的规定。

 

上述残疾人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热线电话、微信小程序等途径线上提出申请,符合补贴政策但未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由受理单位负责告知补贴政策、申办程序,申请人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原则上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补贴政策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跨省通办申请材料】本市户籍残疾人跨乡镇、跨县区、跨市、跨省居住的,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向任意地乡镇(街道)提出异地“跨省通办”申请。外地户籍残疾人也可向本市任意乡镇(街道)提出异地“跨省通办”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业务属地规定的,业务受理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辅助性申请材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享受财政工资待遇的残疾人,按择高原则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除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外,需提供本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情况的证明。

 

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五七工”“家属工”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金的残疾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和遗孀补贴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村干部中的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不需要提供本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情况的证明。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类型,本市户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家庭中的残疾人按一档标准补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中的残疾人按二档标准补助;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延伸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按三档标准补助。

 

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申请生活补贴的,按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型、等级,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含以上六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按一档标准补助,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含以上六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按二档标准补助;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延伸后,智力、精神三、四级的残疾人(含以上四种类别的多重)按三档标准补助。

 

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申请护理补贴的,按业务属地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动态调整补贴】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下拨资金,视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本市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一、二档标准补助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上指导标准确定,县区按下发通知遵照执行;本市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三档标准补助的,在省市鼓励延伸范围、但未要求必须作为补贴对象前,补助标准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商报政府确定。

 

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二十条 【补贴经费保障】按照《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下达资金要求,本市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一、二档标准补助的,从中央或者省级下达资金中支付;本市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三档标准补助的,所需经费由县区统筹解决。

 

在市级儿童社会福利和民政精神卫生机构集中供养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从省上下达本单位的资金中直接支付,或者由供养机构驻地县区从省上下达资金中支付;在县级儿童社会福利和民政精神卫生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从省上下达本县区或者供养机构的资金中支付。外地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业务属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对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本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

 

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乡镇(街道)申请两项补贴的,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地的乡镇或者街道)的两项补贴受理窗口。

 

第二十二条 【残联审核】县区残联接到供养机构、乡镇(街道)报送的受理本地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合格材料报县区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民政审定】县区民政局接到残联报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为低保对象或者低保边缘人口中的残疾人,以及户籍属地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补贴类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视情按一定比例抽查后,提出审定意见,合格的纳为拟发放补贴对象。

 

本地户籍残疾人异地“跨省通办”申请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初核、残联审核、民政审定的整个流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经济核对】对于择高申领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因原工作单位改制、破产或者搬迁等原因,申请人不便提供领取补贴(津贴)情况证明且已做出诚信承诺的,乡镇(街道)受理后报请县区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符合条件的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初审、审核、审定的各个环节中,发现申请人保障对象类别、残疾类型等级等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可以终止资格认定的程序。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受理地乡镇(街道)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终止的理由;异地“跨省通办”申请的,通过系统退回受理地告知申请人终止资格认定的理由。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所属乡镇(街道)异地“跨省通办”申请,被业务属地退回的,由受理乡镇(街道)告知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告知公示】县区审定合格、拟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的,委托供养机构、乡镇(街道)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包括审定时间、计发时间和补贴标准等)。新认定两项补贴资格残疾人的姓名、补贴标准档次、计发时间等相关信息,在所属供养机构和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计发时间】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主申请、协助申请的从提出申请当月开始(以《天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的时间为准),通过信息筛查比对“主动办”的从审定当月开始,按起发时间和确定档次标准计发两项补贴。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付】县区财政局对民政局和残联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的行政文书、对象名册等资料审查后,按时向金融代办机构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并将拨付信息反馈民政局。

 

第二十九条 【社会发放】金融代办机构在接到财政拨付信息后,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支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的,可将两项补贴打入供养机构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县区民政局负责跟进监督,督促加快进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三十条 【信息录入】加强系统数据录入和应用工作,由供养机构、乡镇(街道)负责,每月10日前将本月发放两项补贴的所有残疾人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并对已被清退的按“注销”进行标注,确保系统补贴对象数据与实际发放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完善档案】对纳入两项补贴范围的残疾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和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折卡的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档次、类别调整的,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县区或者供养机构、乡镇(街道)管理均可,由各县区民政局自行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证管理】市、县区残联统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医疗机构严把残疾等级鉴定关口,提高鉴定的精准度,增强办证的时效性,做到鉴定结果、证件登记信息与残疾人实际状况相符。加强证件办理、换发与补贴发放工作的衔接,发证时主动宣讲政策、了解残疾人生活状况,到期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鉴定、换领证件,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区民政局,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及时、发放连续。

 

第三十三条 【补贴政策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内容、申办程序变化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等情况,市、县区民政局及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通过政务公示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分层分次开展政策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执行力和群众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定期复核制度】按照市级统筹、县级抽查、乡级实施原则,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县区民政局、残联和乡镇(街道),采取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发现残疾人保障类别、残疾等级变化的,由供养机构、乡镇(街道)统一上报,不需残疾人重新申报,从次月起调整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从次月起停发补贴;市民政局、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抽查,完善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资格认定效率。

 

本市户籍残疾人异地“跨省通办”纳入两项补贴范围的,由县区民政局负责,采取督促补贴领取人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残疾人免冠近照(需持任意地当月报刊)方式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完善退出机制】发现残疾人已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在监狱服刑、《残疾人证》注销的,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残疾人未如实填报领取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的,从发现之日起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残疾人退出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护理补贴,其中退出后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鉴定、换发的,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从情况缓解之日起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时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标准发放两项补贴。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乡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向县区民政局报送次月所有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名单,以及新增、调整、退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名单。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和残联建立日常督查、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规范运行。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视情开展调研督查,加强督促指导,着力健全完善政策体系,细化实化审核审定程序,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主动接受纪检监督、审计检查和巡视巡察,按要求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补贴信息数据,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检视,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经办责任】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审核审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补贴资金,不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以及为符合条件残疾人办理、更换《残疾人证》不提供服务,为不符合条件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等情形的,在全市范围对相关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抄送县区政府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责任】残疾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办理虚假《残疾人证》,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自发现之日起终止补贴资格,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政策解释】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和省上补贴政策调整变化,另行发文通知。

 

参照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操作规程或者落实措施的县区,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残联备案。


来源: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