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体育专业人员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体育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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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体育教练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体育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的体育专业人员。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五条 体育教练员职称与原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体育教练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六条 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体育局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体育教练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采取审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须完成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且取得结业证书方可申报。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要求,并完成岗位培训。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5年评审发现有证书、学术、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人员。

 

(六)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 中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须具备以下条件(博士学位除外):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

 

训练2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

 

2.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3.有3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4.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8名。

 

(二)中专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所培养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7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2人、或集体项目5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项目2人)获录取名次。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3.训练1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的运动员,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前6名、集体项目获录取名次,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前3名、集体项目获前8名。

 

(三)业余体校教练

 

所培养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其中10%达良好标准,并向中专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3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录取名次。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前6名、集体项目获录取名次,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前3名、集体项目获前8名。

 

3.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有2人获一级运动员或有1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4.训练1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的运动员,省运会获冠军,或省级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获冠军。

 

第四章 高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

 

训练2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奥运会获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8名。

 

2.亚运会获前3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2人次冠军。

 

3.全运会获前3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3人次冠军。

 

4.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前3名。

 

(二)中专体育运动学校教练

 

所培养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优秀标准,并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9人、或集体项目12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人获前3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4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4人入选国家队并代表国家参加世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

 

3.训练1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的运动员,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获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3名,或集体项目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业余体校教练

 

所培养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10%达良好标准,并向中专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9人、或集体项目12人,并输送后有4人入选省优秀运动队。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9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人获前3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3名,或集体项目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有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入选国家队并代表国家参加世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

 

第五章 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须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一)训练2年以上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并获得2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六章 体能教练等辅助教练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1年以上,或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为时间界限。体能教练等辅助教练的业绩条件应高于规定标准条件。

 

第七章 职称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体育教练员,由2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使用。

 

(一)申报中级教练

 

训练2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奥运会前8名。

 

2.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等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前3名。

 

3.获得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二)申报高级教练

 

训练2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奥运会前3名。

 

2.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等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三)申报国家级教练

 

训练2年以上且在训练期内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第十九条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退役运动员,由2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使用。

 

1.从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评定为中级教练。

 

2.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评定为高级教练。

 

3.曾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评定为国家级教练。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省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九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答辩。评委会对申报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五条 例会。评委会根据审核情况和答辩量化赋分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示。评审结果在吉林省体育局工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二)“任现职”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三)“输送”单位为市(州)级运动队、省级优秀运动队和国家队。“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注册在吉林省省本级或市(州)级,并在输送后的单位训练1年以上。

 

(四)有效成绩: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体育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训练教学、运动防护工作的主管教练。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体能教练等辅助教练的业绩条件应高于规定标准条件。曾先后在各类体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校相应等级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1.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全国性或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提出本项目计算有效竞赛成绩的比赛名称。

 

2.“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名。

 

3.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4.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多人”“多次”“多名”达到运动水平或获得相应成绩,应不少于3人、3次、3名。

 

第二十八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的职称评审标准待国家出台细化后再另行出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55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2